校内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党发〔2020〕25号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6月10日学校十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25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

 

北京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6年7月5日第36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10日学校十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25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

学校所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北京大学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书记、主管组织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主管医学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审计室、内部控制管理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医学部审计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党对审计工作领导的方针政策,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 审计室作为学校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同时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

审计室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需经审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经校长批示后由审计室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事项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室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审计室机构设置的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十条 审计室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室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具备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室应当协助审计委员会、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室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按规定采集审计所需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

(三)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经济效益显著、工作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十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室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提出审计发展战略和审计工作计划,坚持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和审计业务流程,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完善审计工作评价制度和全面质量控制,持续提升审计管理和审计业务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审计发展战略,结合学校年度工作安排、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建项目审计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进点会。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围绕学校发展战略,以内部控制为基础,聚焦管理风险,充分运用“业务入手”“问题导向”“数据分析”等审计方法,深入揭示问题和风险。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收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相关、可靠,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充分研讨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确保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审计建议,确保内部审计有效促进问题解决、风险防范、体制机制完善。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详细反映,另以专项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形式反映。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结论性文书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并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室审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后,报送学校领导。经学校领导批示后,形成审计结论性文书正式稿,向被审计单位、项目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出具、抄送或移交。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室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审计项目档案并及时归档,加强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室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类别,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相应审计规定。

第五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按照《北京大学审计整改工作规定》要求,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并将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室。审计室按照规定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审计室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体制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向学校提出管理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向学校及所属单位印发风险提示清单,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对照风险提示清单,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管理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室应当加强与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部等内部监督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室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审计委员会、校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室在对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校长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审计室及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审计委员会、校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经学校十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2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